根據有關市場研究分析,我國對便利店風幕柜產品階段產品信息披露的規范也較為分散。比如,在便利店風幕柜項目分類中生產的質量保護部的指南列明了八項,上海證券交易所指引列明七項,而市場部核查通知核查便利店風幕柜項目則為五項。此外,對突發事件便利店風幕柜產品信息披露的規定也有一定差異。
要建立便利店風幕柜企業產品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一方面,便利店風幕柜企業產品信息披露,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專業化的加強;另一方面,應對便利店風幕柜現有上市公司產品信息披露制度選擇性繼承,對其他便利店風幕柜企業等有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因素進行梳理和吸收。
作為影響便利店風幕柜企業生產的質量風險的外在因素,便利店風幕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影響力也更加明顯。因此,可以考慮從法律角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從預期風險中抓住便利店風幕柜產品風控要素。
第一,可以考慮從新便利店風幕柜產品質量法中與企業信息披露相關的規定,以及其他涉及企業生產的質量管理的條文中,梳理披露要素;第二,從其他相關制度,如企業生產的質量責任、生產的質量司法專門化、生產的質量保險、綠色信貸、社會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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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于目前的便利店風幕柜企業產品信息披露制度中,有關核查范圍、規范等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良和繼承。對于便利店風幕柜類重污染行業,便利店風幕柜產品質量問題一直是有關便利店風幕柜市場部門關注的重點之一。隨著便利店風幕柜產品質量部門停止上市公司便利店風幕柜產品質量核查,一些問題也逐漸出現。比如,產品信息披露責任幾乎完全交給有關市場部門,中介機構責任加重;不少中介機構在便利店風幕柜、便利店風幕柜產品質量方面的專業性較差,導致不能對便利店風幕柜企業履行情況進行全面、無遺漏的核查。
這些問題造成中介機構便利店風幕柜產品質量核查難度急劇攀升,在盡職調查的同時,發表意見的尺度更加小心謹慎,以免后期承擔不必要的風險。由此可見,完善便利店風幕柜企業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要素明晰、具有便利店風幕柜行業特點的分類核查細則也十分必要。